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95342号“Reno 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99号
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95342号“Reno 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5420257号、第11117960号、第31104849号、第35473201号、第95729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近似,共同使用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五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四尚未获得初步审定并公告,且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据此,引证商标一、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具有当然延续关系,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