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74708号“红烛先锋队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46号
申请人: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勤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4708号“红烛先锋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43388号“GREEN BAID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94970号“莲花寺 LOTUS TEMP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668408号“IOM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资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