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PLIV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664号“CP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54号

       

      申请人:COLE-PARMER INSTRUMENT COMPANY 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664号“CP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10355号“C&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65659号“C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无效。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商标档案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移动电话和移动计算设备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即从远程位置控制、测量、监测和评估实验室测量仪器和实验室设备的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