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YOU IPGRO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01412号“SANYOU IPGRO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616号

       

      申请人:北京三友光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1412号“SANYOU IPGRO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GROUP”与“集团”并不是唯一对应关系,可译为“群组”或“团体”,申请商标整体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二、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翻译结果截图、类似案件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复印件、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的商标详情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英文部分中含有“GROUP”,可译为“集团”,与申请人名义不符,用在指定的“个人背景调查;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