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148205 -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98号 - 申请人:天津考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48205号“伯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98号

       

      申请人:天津考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48205号“伯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76244号“铂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通过资料查询,申请人仅查到“伯力”是我国的一个历史地名,现为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但该国并无“伯力”这个地名。既然该国并不存在“伯力”这个连俄罗斯本国人都不知道的“为公众知晓外国地名”,那么认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并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15类、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39类、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在第1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伯力”为俄罗斯远东联邦管区的行政中心“哈巴罗夫斯克”的在我国的另一种称呼,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第1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钢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伯力”为俄罗斯远东联邦管区的行政中心“哈巴罗夫斯克”的在我国的另一种称呼,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第3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伯力”为俄罗斯远东联邦管区的行政中心“哈巴罗夫斯克”的在我国的另一种称呼,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第39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伯力”为俄罗斯远东联邦管区的行政中心“哈巴罗夫斯克”的在我国的另一种称呼,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伯力”为俄罗斯远东联邦管区的行政中心“哈巴罗夫斯克”的在我国的另一种称呼,属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4类、第15类、第31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39类、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