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7664号“CPLIV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753号
申请人:COLE-PARMER INSTRUMENT COMPANY LL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7664号“CPLI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5685号“CPML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介绍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临时使用不可下载的用于访问、存储和检索测量数据的软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