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23807号“尚泰优选 Thai My
Choi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404号
申请人:中央食品零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3807号“尚泰优选 Thai My Cho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21692号“尚泰及图”商标、第12867992号“尚泰”商标、第3605254号“美雀思 My Choice”商标、第20180576号“MY CHOICE”商标、第21935527号“My Choice”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已在泰国获准注册,可视为泰国政府已经同意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泰国商标注册证明(经公证认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片;食用燕窝;烹饪用果汁”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肉;制汤剂;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尚泰优选”、独立认读英文部分“My Choice”与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三、四、五独立认读英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商标含有“Thai”,但基于该文字已在泰国获准注册,可视为该国政府同意,故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