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苗方易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674345号“苗方易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154号

       

      申请人:郑雪元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74345号“苗方易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不是固定词汇,是申请人臆造,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苗方”,相关公众会把苗方与苗药联系起来,而“苗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确定的全国藏、蒙、维、傣、苗五大民族药之一,是贵州省少数民族惯用的药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