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佰通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11483号“佰通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76号

       

      申请人:青岛百森通支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1483号“佰通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2727号“百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持有人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了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佰通行”与引证商标“百通”均为印刷体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运输;汽车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关于涉及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等事项所提理由及相关证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