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17466号“浦发养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522号
申请人:上海浦发养老服务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17466号“浦发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6009号“浦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