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2659号“CLEAN MOBILITY by
Air Liqui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90号
申请人:L'AIR LIQUIDE, SOCIÉTÉ ANONYME POUR L'ETUDE ET L'EXPLOITATION DES PROCÉDÉS GEORGES CLAUD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2659号“CLEAN MOBILITY by Air Liqui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8463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9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