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HEIN TE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97842号“RHEIN TE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79号

       

      申请人:明德倍适(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博教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97842号“RHEIN TE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03324号“恒态 HEN-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88617号“庆荣丰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001671号“RI W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59318号“Room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推广和使用,早已经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消费者已经将其产品与申请人企业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垫席;苇席;枕席;地板覆盖物;防滑垫;乙烯地板覆盖物;墙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垫席;苇席;枕席;地板覆盖物;防滑垫;乙烯地板覆盖物;墙纸”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小地毯;非纺织品制壁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纺织品挂毯(墙上挂帘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HEIN TEC”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的英文部分“HEN-TEC”在字母构成、认读、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垫席;苇席;枕席;地板覆盖物;防滑垫;乙烯地板覆盖物;墙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