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633722号“英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1245号重审第0000001905号
申请人:英皇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1245号《关于第29633722号“英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25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343445号“英皇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57227号“英皇培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716774号“世纪英皇CENTURY EMPER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第41类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第4929732号“英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第41类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被撤销注册,第15486230号“英皇影视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025488号“英皇影视文化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人已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撤三程序予以撤销,均已刊登撤销公告(分别是1678、1684、1682期)。引证商标四经撤三程序撤销在学校(教育)、组织竞赛(教育或娱乐)服务上的专用权,已刊登撤销公告(1687期)。引证商标五、六所有人已出具《商标注册同意书》同意与申请商标共存。第23366086号“英皇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28116726号“英皇娱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申请注册时被我局驳回、第28061174号“英皇国际音乐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以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五至九均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英煌”,第21008226号“英皇国际幼儿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中文“英皇”、第23023545号“英皇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识别中文“英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十、十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游乐园服务、音乐表演、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体育设备出租(车辆除外)、演出用布景出租、舞台布景出租、娱乐信息、培训、组织表演(演出)、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演出制作、电影摄影设备出租、剧本编写、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娱乐服务、演出、动物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