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友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291409号“友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548号重审第0000001903号

       

      申请人:友众信业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19548号《关于第31291409号“友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29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2961042号“友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第1788061号“信友INFOK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衡量器具;测量仪器;电解装置;传感器;半导体”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在“内部通讯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第3023715号“信友XINY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变压器;电阻材料;稳压电源;高压防爆配电装置;精密测量仪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电解装置;自动计量器;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评字(2019)第14802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但引证商标一在“家用遥控器”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第10793429号商标“友信通 Y@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分别经商评字(2019)第190267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013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书或决定均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友信”与引证商标一“友信”、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部分“信友”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家用遥控器;光通讯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9类除“内部通讯装置;遥控装置”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内部通讯装置;遥控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