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赢交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916157号“三赢交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6709号重审第0000001915号

       

      申请人:深圳三赢交通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6709号《关于第29916157号“三赢交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85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9944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印刷油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第10836693号“参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5549600号“三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三程序予以撤销,现已刊登撤销公告(第1676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印刷油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防腐蚀涂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料(油漆)、油漆、防水粉(涂料)、刷墙粉、防腐蚀涂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