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扫付乐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173206号“扫付乐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1405号重审第0000001902号

       

      申请人: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1405号《关于第29173206号“扫付乐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2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023817号“乐惠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2503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2、第10324273号“乐惠理财”商标、第14361035号“乐惠社区盈”商标、第14360900号“乐惠社区卡”商标、第23432556号“乐惠市民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申请商标“扫付乐惠”与引证商标二“乐惠理财”、引证商标三“乐惠社区盈”、引证商标四“乐惠社区卡”、引证商标五“乐惠市民贷”相比较,均包含“乐惠”二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受托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第36类“信托”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除“受托管理”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第36类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受托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