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724373号“企助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752号重审第0000001914号
申请人:南京企助宝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叁玖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5752号《关于第29724373号“企助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5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296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由汉字“企助宝”构成,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虽然可理解为“企业”“助手”“宝贝”三个词语的组合,赋予“企业助手宝”的含义。但“企助宝”并非复审服务的同业经营者描述该特点所使用的常用方式,而且诉争商标与复审服务并无直接或固定联系,故诉争商标相对于其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而言并未直接描述其特点,其仅为暗示性词语,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