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点呗DIANB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358096号“点呗DIANB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0349号重审第0000001940号

       

      申请人:蔡朝花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60349号《关于第29358096号“点呗DIANB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56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6080741号“点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广州好吃邦餐饮配送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8月2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且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存在权利继受主体,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我局进一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