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342197号“ZO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1240号重审第0000001935号
申请人:镜湖区三奇贸易商行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61240号《关于第27342197号“ZO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45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诉决定引证的第7983662号“Z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被诉决定对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632969号“ZO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并未予以评述,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被告应当对此进行全面评述。
经审理,我局进一步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已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陆用汽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及排列顺序相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赵辉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