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0529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55号 - 申请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05296号“中国新能源汽车评价规程 CEV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55号

       

      申请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05296号“中国新能源汽车评价规程 CEVE CHINA ELECTRIC VEHICLE EVALUATION PROCED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显著性和强烈识别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该标识中虽有“中国”、“CHINA”,但显著识别部分为“CEVE及图”,汉字及英文部分为申请人项目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复文件、百度检索页面、宣传报道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我国国家名称的简称“中国”及其对应的英文“China”,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