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998675号“汇金HUIJ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46号
申请人:汇金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8675号“汇金HUIJ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55712号“汇金SPSST”商标、第8373686号“汇金及图”商标、第16229476号“汇金融商所”商标、第10037856号“金汇通航”商标、第19610330号“金汇救援”商标、第24593411号“金汇通航”商标、第24593705号“金汇救援”商标、第27775874号“汇金天下HUIJIN WORLD及图”商标、第13198112号“HUIJIN”商标、第13198151号“HUIJIN及图”商标、第10998157号“梧桐彬WUTONGBI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可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主要认读部分与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及引证商标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轮胎翻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轮胎翻新、造船、飞机保养与修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二至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故障修理服务;轮胎翻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