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56932号“大愿读书会 Dayuan Reader
Club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23号
申请人:柏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56932号“大愿读书会 Dayuan Reader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不会伤害佛教感情,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大愿”,“大愿”为我国近世佛教界所信仰的四大菩萨之一,被尊称为“大愿地藏菩萨”,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人士的感情,并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应予驳回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李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