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运集团 HUAYU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82243号“华运集团 HUAYUN 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40号

       

      申请人:华运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243号“华运集团 HUAYU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3456号商标、第32117309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均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49233号商标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29737号商标、第13906547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