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FIJ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58748号“FIJI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13号

       

      申请人:临沂丽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58748号“FI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斐济”国名并不近似,二者不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且该国名在中国消费者中知晓度不高,不会将申请商标与之产生联想。申请人已在先成功注册了“FIJIAN”商标,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设计合同、发票、已注册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IJIAN”可译作“斐济的”,与斐济国名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