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120198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可瑞达(天津)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特雷洛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201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419号决定,于2019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于规定期间已经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06月20日申请注册,2010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42类“计算机编程;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计算机软件的安装”服务上,于2011年8月27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期至2021年08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