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YABO AUCTION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24475号“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YABO

    AUCTION CO.,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10号

       

      申请人:北京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4475号“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 YABO AUCTION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4703号商标、第18264939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核心部分“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源自申请人公司名称“雅柏”,属于申请人所独创,绝无抄袭摹仿意图。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拍卖宣传首页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广告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申请人名义为“北京雅柏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故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