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雪水坊第一烤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76780号“雪水坊第一烤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96号

       

      申请人:新疆雪水坊酒业酿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合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6780号“雪水坊第一烤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61173号“雪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文字“第一烤场”,与“第一考场”在文字结构、读音相近,使用在所报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辰夕
    王继红
    邢妍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