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ZK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45067号“ZK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29号

       

      申请人:深圳中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德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45067号“ZK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074519号商标、第21436505号商标、第10100417号商标、第203609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图片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不类似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