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039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77号 - 申请人:吴金达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3936号“CHNT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77号

       

      申请人:吴金达
      委托代理人:恒沣(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3936号“CHN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25966号商标、第15025245号商标、第60573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品或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地域性特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产地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