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3036号“小米米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033号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3036号“小米米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04271号商标、第5494368号商标、第30584805号商标、第24839370A号商标、第248393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五已被驳回,待其无效自然权利障碍消除。申请人放弃2105、2108、2112复审,恳请在“晾衣架”获得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在先申请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并未明确放弃具体商品名称,故我局将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晾衣架;电动牙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