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63722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05号 - 申请人:思快趣基金会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3722号“SCRAT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05号

       

      申请人:思快趣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3722号“SCR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362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该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61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初审公告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在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在演出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核准,该决定现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在演出制作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教学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