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4328号“蜜小贝 Mi BA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81号
申请人:宿迁市智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4328号“蜜小贝 Mi BA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0754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51737号商标、第12164580号商标、第6799046号商标、第24926616号商标、第11605245号商标、第10438280号商标、第7139126号商标、第7514480号商标、第5544486号商标、第28490231号商标、第26887805号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