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2152号“椿萱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17号
申请人: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2152号“椿萱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9585号“椿萱并茂CHUNXUANBI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38832号“椿萱并茂CHUNXUANBINGM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