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9010136号“GRONH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21号
申请人:北京国能华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智天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10136号“GRONH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6416号“GROTH & 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关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服务(为他人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GRONHCO”与引证商标“GROTH & CO”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