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47317号“沙埠青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668号
申请人: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社会事业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台州前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7317号“沙埠青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中的“沙埠”是申请人举办单位的行政地名,“青瓷”二字在申请的时候有声明放弃专用权。为了保护和开发沙埠青瓷,由“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人民政府”授权申请注册该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的含义与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名称、内容、特点等。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商标的标识和区分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具有显著性。三、经查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沙埠青瓷”指定使用在陶瓷加工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来源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虽同意放弃“青瓷”文字的专用权,但“青瓷”作为申请商标中相对独立的显著认读文字依然存在于其中,也是消费者识别记忆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