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2694018号“达策”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376号
申请人:上海达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天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惠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2694018号“达策”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2005年,“达策”是其企业名称的核心词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商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实际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达策办公系统合同书及使用图片截图、发票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并不认可被申请人证据的证明力。其补充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1、案外人出具的其与申请人合作的证明;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泉州市达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8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2月20日。2018年7月该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已查明事实,我局对以下主要焦点问题予以审理。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保护,应以他人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通过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基本事实依据。申请人在案证据3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仅凭证据1、2数份合作证明及荣誉资料尚难以证明其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的持续时间及所涉及的地域范围。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为相同或类似服务行业内,申请人将“达策”作为其商号,通过在经营活动中的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依照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