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易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74348号“搜易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722号

       

      申请人:成都搜易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74348号“搜易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企业发展臆造而成,具有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通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与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性质等特点,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