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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912 -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67号 - 申请人:BROOKS SPORTS, INC.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9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67号

       

      申请人:BROOKS SPORT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经长期使用已与申请人品牌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79759号“安踏ANTA及图”商标、第4879774号“ANTA及图”商标、第48797755604928号图形商标、第6541033号“ANTA及图”商标、第654103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49415A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46907A号“SPEEDO及图”商标、第27540585号“kids及图”商标、第1765971号“安踏ANT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申请人也在与引证商标七、八所有人就共存事宜进行协商。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宣传材料;Heritage系列跑鞋的报道、测评和海淘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局提交引证商标一至六、九、十所有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我局予以认可。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与引证商标七、八所有人协商的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背包;行李袋;抽绳袋”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旅行用的)箱子及手提箱”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手提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在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七、八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得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