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954636号“BIU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22号
申请人: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54636号“BIU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6420号“飚榜 BIUB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67948号“飚霸 BIUB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153891号“BLU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三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