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7368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24号
申请人:北京美逢佳睫个人形象设计中心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36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7128348号“爱特雅酒店 AITEYA HOTEL A”商标、第16540540号“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