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00290号“全景视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421号
申请人:西安全景金融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0290号“全景视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批复文件、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