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383453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39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联通航美网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3834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9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9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其在2015年7月10日至2018年7月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所提交使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无特殊标记的均为光盘形式提交):
1、“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百科检索结果打印件;
2、被申请人官网介绍;
3、雷锋网、搜狐、微博等媒体对申请人的介绍及其参加活动的报道;
4、智能儿童机器人标准化解决方案宣传册(原件及光盘);
5、部分服务订单及发票;
6、“云知声”于百科检索列表打印件,卫视、土豆网等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的报道视频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云知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5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移动电话通讯;计算机终端通讯;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电子邮件”服务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19年11月25日将名义变更为云知声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子邮件”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电子邮件”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软件服务订单显示,被申请人向神思旭辉医疗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德汇恒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了医疗智能语音交互服务及运维服务,有相应发票佐证以实际履行,服务订单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间内,结合被申请人证据3相关报道资料,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电视播放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电视播放服务与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且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电视播放服务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志焕
牛敏
张 静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