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91493号“不二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74号
申请人:海南不二好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1493号“不二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2709518号“不二汽车”商标、第26240288号“不二”商标、第30118413号“不二民谣 MUSIC&FOOD及图”商标、第32381501号“不贰”商标、第34719309号“不二及图”商标、第35466579号“不二民谣 MUSIC&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诉讼,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六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均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