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76139号“神农百草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80号
申请人:济南神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6139号“神农百草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072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03524号商标、第1479053号商标、第35785592号商标、第35816098号商标、第1039606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等原件及光盘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电疗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外科仪器和器械等商品上的注册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其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中文“神農”(“農”为“农”的繁体字形式)、引证商标三至五显著识别中文“神农”,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疗器械等商品、引证商标三、四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医用气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虽然引证商标三、四的权利状态不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