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1332号“老金烧烤”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26号
申请人:山东同逸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1332号“老金烧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3226号“老金私家涮肉”商标、第23058476号“老金阁 OLD GOLDEN PAVILION”商标、第23855571号“老金食府”商标、第9513668号“老金豆冲”商标、第6521895号“老金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申请商标与第33630508号“老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程序中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