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旺鑫汇WANG XIN HU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35511号“旺鑫汇WANG XIN HU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261号

       

      申请人:王凤磊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5511号“旺鑫汇WANG XIN H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21911991号、第12206984号、第3332722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33142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是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申请人已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前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