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8785号“三禾亿SH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38号
申请人:广州德精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8785号“三禾亿SH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88250号“绅仕镭集团 SHENSHILEI及图”商标、第11223475号“得森及图”商标、第6581876号图形商标、第8388607号“SHY99”商标、第9078586号“SHY8510”商标、第5932524号“SHY99”商标、第5946300号“华仪SHY及图”商标、第5946301号“华仪SH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版权证书、申请商标使用情况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油漆、金属防锈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油漆、防锈油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均含有显著认读字母“SHY”,视觉印象具有一定关联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四、五、六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丁选明
陈辉
李艳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