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963272号“ELE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53号
申请人:合肥磊磊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微梦想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对第26963272号“ELE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10313700号“E-ELEI”商标、第17786903号“E-EL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7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项链(首饰);珠宝首饰;宝石;戒指(首饰);耳环;表”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0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申请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手机”等商品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elei”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e-elei”,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手机;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