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91863号“遇见微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26号
申请人:上海左遇右见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91863号“遇见微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13875号商标、第34196659号商标、第24605151号商标、第14287080号商标、第32210390号商标、第33882659号商标、第34275142号商标、第34282904号商标、第33974899号商标、第13292399号商标、第1759286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六、七、九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八、十、十一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