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88697号“棉原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937号
申请人:惠州市睿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8697号“棉原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中“原”字与所报服务的特点无直接关联关系,且为申请商标的核心部分,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棉原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经使用已取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20年04月27日